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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市将进入违约多发期 上交所要求券商将“垃圾债”拒之门外

    来源: 作者: 时间:2016-3-3 阅读:

          日前,上交所召集30多家券商债券业务负责人在上海开会。上交所有关负责人表示,债券市场进入违约多发期,公司债目前的存量结构不合理,不能搞成“垃圾债 ”市场,要重点营销央企。同时要求,券商不能重承销轻托管,应提升风控管理能力。

          参会券商建议,交易所债券分类审核增加AAA债券绿色通道;放开受托管理人范围;建立沪深交易所信息共享机制;加大优质资产化(ABS)产品审核备案支持力度等。

          时报记者获悉,其中受托管理是多年来困扰券商的一大问题。原本券商比银行更能提供市场化服务,但在查发行人的债权人名单以及信用记录等都不如银行方便。券商要加大债券存续期间的风险管理,就必须获得法规上给予更大的权限。

          债券违约多发期

          在会上,上交所一位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国内经济还处在L型底部盘整,可能需要较长时间才能走出低谷,在供给侧改革背景下,去产能、去杠杆将会诱发较多信用违约事件陆续爆出。希望券商与交易所进一步加强风控投入,业务发展与风险控制并行。

          “债券市场将进入违约多发的时期”,上交所另一位相关负责人点出市场上存在的几个问题:

          1.目前违约案例已逐步从私募向公募债扩展、从低评级向较高评级债扩展、从长周期向短周期债扩展、从民企向国有债扩展。

          2.交易所公司债存量结构不合理。AA及以下评级债占比过高,房产类债占比过高,过剩产能产业债过高,欠发达地区城投债占比过高。ABS基础资产范围过窄,规模较小,有效增信不足,评级虚高严重。

          3.个别券商存在多部门、多机构多头开展债券业务、股债不分;内控缺失、客户竞争内部化;尽调流于形式、信披空洞八股化、材料制作粗糙;发行方案求大求长、重承销轻受托管理,绩效激励短期化。这些会埋下隐患。

          拒绝垃圾债

          上交所上述相关负责人表示,交易所债市刚刚重新起步,不能搞成垃圾债市场,一定要优化发行人结构,多让优质企业进入市场,目前交易所也在重点营销央企。

          一位参会的华东地区券商高管向时报记者表示:“尽管承销商主观上支持中小企业融资,也愿意多给较低评级及中小企业提供直接融资通道,但出于风控的考虑也得优选发行人。”

          最值得关注的是,交易所要求券商高度重视现行市场环境下信用违约风险高发的风险,把好市场准入第一道关,严格立项、内核环节管理。加大优质高评级发行人客户储备,审慎评估及推荐产能过剩、较低评级发债主体,坚决将垃圾债拒在市场门外。

          另一位券商债券业务负责人表示,会上提到的“垃圾债”并不是特指中小企业私募债,而是指评级过低、现金流不乐观、产能过剩等企业发行债券。

          据时报记者统计,2015年交易所主导的公司债发行规模增长6倍,很多企业融资成本有所下降。

          除提出拒绝“垃圾债”之外,上交所上述相关负责人还提出5点要求:

          1.主承销商切实理顺业务条线,杜绝多头作业;加强业务人员管理,在业务团队招聘、绩效管理上严禁搞成打一枪换一个地方短视模式的始作俑者。

          2.明确公司债券业务、资产化业务统一作业标准和业务流程,明确营业部等分支机构参与债券、资产化业务的边界。

          3.各券商要高度重视债券质控、内核和合规风险管理,充实风控力量、切实提高风控人员激励,夯实风险管理基础。

          4.交易所将进一步完善备案审核机制,公开审核标准,加强发行人、主承销商评价及分类管理机制。

          5.交易所将牵头进一步加强违约风险预警、监测、防范及处置机制建设。

          受托管理受限

          会上,券商代表针对当前业务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多项建议。

          其中,分类审核、增加AAA绿色通道和放开受托管理人范围,是最有代表性的建议。去年交易所债券审核加快,效果明显。这次券商建议,针对发行人质地差异,实施分类审核及监管,增加AAA级发行人绿色通道或免审制度。

          而受托管理一直是券商的痛点。上述券商债券业务负责人告诉时报记者,受托管理的主要问题在于,债券存续期间的风险管理。原本券商比银行更能提供市场化服务,但是,查询发行人的债权人名单以及信用记录时并不如银行方便,因此,想要加大债券存续期间的风险管理就必须从法规上给予券商更大的权限。

          公司债券业务井喷之后,随之债券受托管理责任和信息披露的工作增加,券商作为受托管理人在信息、管理手段等方面远不及募集资金开户行。因此,券商建议进一步放开受托管理人范围。

          作为一项历时长、协调难度大、绩效评估难的工作,对受托管理执行业务工作人员的整体要求较高,券商建议在协会或交易所有关主承销商受托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中,增加主承销商在机制上保障相关执行人员利益和激励约束安排。

          此外,券商还建议,建立沪深交易所信息共享机制,有效控制单一发行人融资规模,避免券商无序竞争;进一步开展市场产品种类,加大优质ABS产品审核备案支持力度等。

    来源: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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