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作者: 时间:2014-8-1 阅读:
中国市场经济物权基石——不动产登记制度,将“浮出水面”。
国务院总理李大大30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决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会议强调,已经发放的权属证书继续有效、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程序的改变而受影响。会议决定,按照立法程序要求,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之后再推进相关法律修改工作。
中城投资总裁路林30日晚间对上证报记者说,不动产登记首先是财产权利的证明,这是物权法进一步的落实。若制度建立,对中国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在国外,每个城市市政厅的第一间办公室就是不动产登记部门,可见其重要性。
不过放眼当前,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首要问题是登记由四至五个登记部门(土地、房屋、林权、草原、滩涂)负责。这样的登记制度给不动产的法律实践带来极大隐患。
市场经济物权基石
去年3月10日,首度对外披露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提出,国务院机构职能转变将涉及10项内容6个方面。其中在加强基础性制度建设方面提出,“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以更好地落实物权法规定,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有效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财产权。”
对此,国土资源部副部长胡存智也明确,“当前中国正在加快推进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创新和建设是其中一项重要内容。”
胡存智说,中国政府对不动产登记制度创新和建设指明了新方向,提出了新要求,前景可期。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正按照职能分工,积极推进不动产登记工作。国土资源部将站在完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高度,积极会同有关部门推动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设。
今年5月初,经中央编办批复,国土资源部正式挂牌成立不动产登记局。这标志着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正式组建。这也显示出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建立也正按进度推进。
可以说,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中国市场经济物权基石之一。
对此,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孙宪忠说,根据我国《物权法》第10条第2款的规定,我国应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该规定从立法技术的角度看,是《物权法》第5条规定的“物权公示原则”应用于不动产领域的方案;从国情的角度看,是对我国现实生活中不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提出的改变措施。
“我国《物权法》颁布实施已经数年,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还没有建立。这一问题目前已有根本解决的可能。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对于保障和促进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在不动产领域里的发展,对于保障公共资产和人民的不动产权利,对于保障和促进我国相关行政执法和法院司法,意义十分重大。”孙宪忠说。
比如,民事主体到银行借贷需要以其不动产物权设立抵押时,如果土地上没有建筑物,则抵押权的设立在土地部门登记;如果土地上有建筑物,则在房地产部门登记。这样,同一个债务人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多次借贷并且设立抵押担保时,抵押权会登记在不同部门,银行或者第三人的权利面临着极大风险。所以,不动产登记必须统一,尤其是涉及交易体制的不动产登记,必须首先予以统一。
对房地产市场无直接影响
有分析认为,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本身是房地产长期管理制度的一部分,并不直接对房地产市场产生影响,但为房产税向存量征收创造了条件。最终实施仍取决于政府税制调整的路径和策略,对反腐作用也有待观察。
对此,中国社科院副院长李扬直言,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会让房地产市场透明化,这对目前纷乱复杂的住房问题有一定的梳理,“让我们可以明确地知晓社会上有多少套房子?多少人有房子?多少人缺房子?”由此,不仅房地产市场的情况会水落石出,政府也会进行精准的调控。
此前,记者采访住建部政策研究中心原副主任王珏林时,他指出“房地产调控长效机制”包括三大基础性工作,即房产税、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全国联网、健全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但由于此前不动产登记制度由住建部和国土部分工合作。2013年年初,住建部承诺到2013年上半年,实现500城市个人住房信息系统联网。该系统实际由个人住房信息系统、保障性住房信息系统和住房公积金监管系统组成。按照规划,个人房产信息系统联网将覆盖所有地级城市,而国家林业局、农业部、国土部、国家海洋局都有属于自己的信息系统。
时至今日,住建部的相应目标并未实现,但今年早些时候,住建部表示个人住房信息系统的工作仍在推进之中。
目前住建部的该项工作是否转交国土部还未可知。不过,将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全都划归国土部门,不可避免要触及其他部门的实际利益,难度可想而知。
7月23日,国土部新闻发言人表示,由于我国长期实行不动产分散登记的体制,各自形成了一套独立的登记体系,在《条例》起草过程中,涉及各类不动产登记的机构、人员、规章制度、技术规范等情况,需要一定时间全面摸清,因此预计条例出台或延迟到今年年底。
来源:上海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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