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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工商局负责人就《甘肃省市场主体抽查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答记者问

    来源: 作者: 时间:2015-6-5 阅读:

    “宽进严管”“放管结合”是政府简政放权、转变职能的核心要义。由省工商局制定的《甘肃省市场主体抽查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已于今年5月1日起在全省施行,这是全国工商系统第一个关于实行抽查监管的制度,引起了社会各界特别是各类市场主体的广泛关注。记者近日专访了省工商局负责人,对《办法》作了深入解读。

    问:国务院日前印发了《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房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明确提出要深入推进监管方式创新,着力优化政府服务,在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方面取得明显突破。省工商局出台的《办法》完全契合中央精神,请您就《办法》出台的意义、主要内容作一简要介绍。

    答:放宽市场准入、加强市场监管,是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两个相辅相成、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办法》的制定出台,是工商系统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大制度创新;是加快形成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多元共治格局的重要举措;是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保障。

    《办法》共8章36条,重点回答了为什么抽查、谁来组织抽查、抽查哪些市场主体、抽查检查的内容有哪些、抽查检查结果如何处置、抽查的考评机制怎样落实等具体问题。《办法》的最大特点是将市场主体公示信息抽查和市场主体经营行为抽查有机结合起来,建立了以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为主要方式、以投诉举报为补充的新型市场监管方式。《办法》同时明确了省市县所层级之间的职责,明确了执法人员的行为规范,以及保障抽查检查公正性等问题,操作性和针对性都比较强。

    问:商事制度改革从制度设计上,要求做到“宽进严管”,从“严管”角度来看,《办法》的制定实施将发挥怎样的作用?

    答:商事制度改革的核心是“宽进严管”。“宽进”是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营造宽松平等的准入环境;“严管”则是“宽进”的重要保障,通过改革市场监管方式,依法严格监管,促进守法经营,为市场主体发展壮大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宽进”之后市场主体放量发展,给“严管”带来了严峻挑战。我们认为,“严管”并不是对市场主体“盯紧看牢”,更不是从严、从重、从快处罚,而是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理念,严格依法管理,公正严明执法,原来没有管到位的一定要管好管住,原来越位错位的则要依法退出,从事前监管更多地转到事中事后监管和市场行为监管上来。为此,省工商局从建立“严管”机制入手,着力破解这一难题。2013年,我局正式启动了“建立市场主体抽查监管制度”的课题;2014年,分别在兰州、天水、张掖、金昌4市开展了试点;今年以来,在充分总结试点经验和反复论证的基础上,最终形成了《市场主体抽查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这是全国工商系统第一个涵盖了经营行为和公示信息的全方位的市场主体抽查监管办法,也是“严管”机制建设上的重大创新和实践。

    问:据了解,工商部门多年来实行的一直是市场巡查制,为什么要改为抽查,抽查监管的优势在哪里?

    答:科学有效的市场监管,就是要减少随意性,通过建立健全抽查机制、责任追溯制度,规范自由裁量权,防止监管缺位、失位或者选择性监管,建立公平有序、公正和谐的市场经济秩序,服务于大众创业和万众创新。

    从1998年开始实行的市场巡查制,要求基层工商部门对管辖区域网格化划分,对市场主体全面巡查检查。这在当时的特定条件下是行之有效的,为维护市场秩序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日常监管的“随意性”“突击性”“监管不到位”等问题也随着市场主体的迅速发展更加突出,影响了执法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也不同程度影响了大众创业的积极性。国家工商总局已于2014年7月14日废止了市场巡查制度。

    由巡查制转为抽查制,是工商部门适应商事制度改革所做出的重大变革。“抽查监管”以定时间、定比例、定规则的方式,将执法行为法定化,改变了过去随意性执法和选择性执法的现象,增强了监管的“靶向性”,约束了执法人员的行为,减少了权力寻租的空间,有利于强化法治思维,提升依法行政的效能。抽查制的实行,将大大减少执法部门对市场主体正常经营活动的干扰,使市场主体能够腾出更多时间和精力来搞好经营和生产。抽查监管制度设计的出发点和基础是诚信建设,核心是强化“企业自律”,通过抽查,可以起到抽查个别了解全部、处罚一企警示一片的作用,实现促进企业守法经营、诚信经营的目的。

    问:我们注意到,国务院颁布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办法》、工商总局制定了《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等5部配套规章规定,请问对市场主体公示信息的抽查和对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的抽查是怎样的关系?是不是会有所重复?

    答:这是大家比较容易混淆的一个问题,也是需要重点向大家说明。

    一方面,对市场主体公示信息的抽查,是工商部门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市场主体,对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年报信息和即时信息的及时性、真实性进行检查的活动,也就是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了没有,公示的信息真实不真实。

    另一方面,对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的抽查,是工商部门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市场主体,对其日常经营行为的合法性进行检查的活动。

    把公示信息的抽查和经营行为的抽查有机结合起来,统筹进行安排,是《办法》的最大亮点。抽查工作实行委托制,省市县三级工商局通过委托都可以抽取不定向抽查或定向抽查的名单,但最终的抽查检查工作都将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县级工商局统一组织,辖区工商所具体实施。这一制度设计有利于基层根据市场实际确定监管重点,针对性、有效性、及时性更强,也避免了层层抽查、重复抽查,节约了行政资源,减少了对市场主体的过度干扰。

    问:《办法》中所称的市场主体包括外资企业吗?随机抽取抽查名单是将各种类型市场主体放到一起混合进行,还是分类进行?

    答: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包括承担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的市场监督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济组织都属于抽查对象。也就是说,凡是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又在所管辖区的存续市场主体,都属于抽查对象。我国现在对外资企业实行国民待遇,所以市场主体抽查监管也同样适用于外资企业。

    抽取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抽查名单,是分类分别随机抽取。但是对因逾期未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不列入不定向抽查对象,但应列入定向抽查对象。之所以进行分类抽查,主要是因为对不同市场主体抽查检查的内容和要求不同。

    问:实行抽查制会不会出现“漏网之鱼”?没有被抽查到的经营户会不会形成监管上的空白?

    答:我们充分理解公众的担忧,这也是我们制定《办法》时考虑最多、研究论证最多的问题之一。市场主体抽查检查的原则是,统一、随机、公平、公正、规范、均衡,为此《办法》设计了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两种方式,各有侧重,互为补充。由于抽查的随机性和不确定性,每个市场主体都有可能被抽到,形成了对违法违规者的有效威慑,所以不能心存侥幸,时时刻刻都要守住合法和诚信的底线。同时,我们还明确了不定期进行定向抽查,这样就必然强化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等易发问题市场主体的有效抽查监管。

    不定向抽查,就是工商机关采取随机摇号的方式抽取确定检查名单,对市场主体进行监督检查的方法。其中,对公示信息的不定向抽查每年上半年开展1次,对经营行为的不定向抽查每年一、三季度各开展1次。每次抽查的数量应当不低于辖区市场主体总量的3%。

    定向抽查,根据社会关注的热点焦点、信用信息公示大数据等情况,按照市场主体类型、所属行业、地理区域等特定条件,确定抽查名单,对市场主体进行监督检查。定向抽查不设定具体的时间和次数,由各级工商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定向抽查的比例最低为10%,最高可达到100%。

    可以这样讲,不定向抽查是针对全体市场主体的,是从面上来布局的;定向抽查是针对特定市场主体的,是从条块上来布局的。还有一种非常重要的监管渠道,那就是根据投诉举报所实施的点上的精准监管,这样就形成了点、线、面的全方位监管。

    问:抽查制是一个新型的监管模式,社会各界最关注在抽查检查过程中能否做到公正、公平、公开?

    答:在具体执法过程中,公平、公正、公开是我们遵循的根本准则,但客观地讲,现在仍然还有差距。我们坚信只要有规范的程序,严格的追责,有效的监督就会使执法变得透明。

    首先,《办法》规定了抽查检查的程序,比如,每次抽查检查前都要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抽查检查的类型、比例、内容、方式和时间等事项;抽查对象的名单采取随机摇号的方式确定;抽查检查完毕后,要形成抽查检查结论,在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并向上级工商机关和本级政府报告抽查工作情况等。

    其次,《办法》对抽取抽查对象名单环节做出了专门规定,要求各级工商机关内部的法制、纪检监察机构全程参与,并根据实际情况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和市场主体代表现场监督,根据需要还可邀请公证机关进行现场公证,完全杜绝了大家担心的暗箱操作、人为干扰的问题。

    第三,上级工商机关在必要时可以对下级工商机关的抽查检查行为进行复核。我相信,各项防范措施多管齐下,一定会保证这项工作的公正、公平和公开。

    问:抽查检查是整个抽查监督工作中最重要的环节之一,《办法》对保证抽查检查工作有序开展做了哪些规定?抽查检查结果又将怎样处置?

    答:为保证抽查工作依法公正进行,办法对抽查程序做出了严格规定,对市场主体的义务提出了明确要求,对抽查结果处置也作了明确的规定。

    工商机关对市场主体实施抽查检查时,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检查结束后,对发现的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属于当场纠正的,依法提出整改要求,填写《市场主体经营行为抽查检查记录表》,并交由市场主体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属于立案查处的,依法进入立案程序;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依法移送其他具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抽查检查结果要通过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被抽查市场主体应当积极配合,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下一步,工商机关将根据抽查检查结果,严格落实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经营异常名录制度、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强化市场主体的自律行为,有效推动诚信体系的建设,共同营造宽松平等的准入环境、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为建设幸福美好新甘肃,与全国同步进入小康社会作出我们应有的贡献。

     

    来源:甘肃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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